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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     发布时间:2012-06-25     阅读:6764    
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激励其始终保持与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进取,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岗位职责

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履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课时量,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课堂教学受学生欢迎,能合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成绩突出,保持较好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成绩,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三)在进修学习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培训,坚持自修教育理论与专业理论,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中学教师要逐步达到研究生水平,小学、幼儿园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进修的专业要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四)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能力。每年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奖,或至少有一个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结题或一本教材出版。每学年在学校或市区教研活动中听课评课不少于30课时。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以及市、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办的示范课、公开课或学术讲座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一至二名青年教师,开设示范课、公开课或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并获得好评。

(六)在教师交流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交流、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区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在职称评定、晋升职务、评优选先、科研立项、培训进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以及40岁以下区学科带头人聘任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职务不占学校职数

(二)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作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教学指导、学习进修、学术交流和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活动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减少其后顾之忧。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培训和奖励。同时,大力宣传推广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其多出成果。

.管理考核

(一)考核办法

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予以专项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停发工作津贴(直至下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为止);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和工作津贴。

1.考核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方案。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人事(教师工作)、师训、教研等部门共同组成;学校考核小组由分管校长牵头,学校党政、工会、教务、教科和骨干教师所在教研组代表共同组成。

2.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职责,分类制定并印发《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培训进修、教育科研、示范指导、教师交流等方面。

3.考核程序

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程序为:

1)考核对象参照《考核细则》对本人考核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和小结,如实填写《业务考核表》。将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课题申报书、讲座、公开课的备课教案、学习笔记等)送交学校考核小组。

2)学校对考核对象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将有关材料在校内公示,并就有关考核项目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教师、学生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学生应达到所教学生的95%,教师应不少于全校在编教师的3/4)。在此基础上,对其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报区教育局。

3)各区教育局参照《考核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分数分学段排序,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结合区、校考核意见,对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采取座谈、深入课堂听课、查阅资料、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二)管理制度

1.任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档案和信息库,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等。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骨干教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城镇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兼课和讲学(保证每位市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每年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兼课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5.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工作津贴:

1)未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

2)调出本市教育系统的;

3)经查实,有违法乱纪、违背师德、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务、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从事有偿家教(武教师[2003]2号)、违规参加社会讲学讲座活动(武教师[2006]7号)、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等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它重要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的;

5)优秀青年教师年龄超过35岁的;

6)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情况。

6.实行证书注册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每两年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小组考核注册一次,在“注册记录”页填清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即为无效,相应资格自动取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回证书。

7.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取得称号后,应在原学校工作至服务期满方可申请调动,服务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跨区工作调动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区内工作调动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责任追究

1.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教师,除取消已取得的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考核等过程中,作不实证明,对群众举报不予理睬、隐瞒不报,影响评选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教师当年师德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行政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除给予相关人员加重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3.在学科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训培养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对管理考核不严格,不按要求落实培训任务,不支持教师参加培训、教研教改或支教交流活动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教育局、市直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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