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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教职成〔2011〕16号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     发布时间:2011-10-27     阅读:2268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和资助工作的通知
鄂教职成〔2011〕16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要求,针对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学籍管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客观真实
    1、严格注册程序,实行新生学籍注册前核查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册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新生到校报到交费就读后,逐班进行核查,形成新生注册表,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学籍。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应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省、市招办的录取手续,高中毕业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省、市招办的录取手续和学生的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学籍注册表时,必须注明新生的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申报新生学籍时,要提交新生年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申报的注册资料后,要组织专班到学校核实学生人数,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注册手续。春季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逾期不得注册。
    2、严格电子学籍管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动态监管。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要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系统”)中申报电子学籍,同时添加学生电子照片。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如实申报新生电子学籍;要每月及时进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异动的操作。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异动时,要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月报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月报表》(见附件),经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每月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备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在全国系统中审核学校上报的学籍变更、异动申请,保证电子学籍的准确性、及时性。
    3、实行“唯一学籍”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申报和注册双重学籍。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不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综合高中学生不能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已注册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注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4、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实行属地管理。从2011年秋季起,湖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湖北现代技术学校办在市州的分校及教学点,其学生的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经总校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在市州(不含武汉市)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举办的中专部,其学生的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已经办理了注册手续的学生,仍按原办法进行。
    5、规范毕业证发放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审核并采集本校毕业生有关信息,要提供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毕业生名册和电子文档,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中等职业学校提供的新生注册表和学业成绩,作为学生毕业时颁发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注册情况和学业成绩的审核。
    二、严格资助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发放
    1、严格资助资金发放对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发放对象是符合资助条件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学籍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生的,不能作为资助对象。
    2、建立资助资金发放核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先逐校核实资助人数、后发放资助资金的工作机制。资助资金发放要坚持以下五项工作程序:一是中职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在校内公示。中职学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要将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二是中职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承诺函。中职学校就申请学生学籍和资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学生学籍情况,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学生资助条件。四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名单在本地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张贴至相关中职学校公示,中职学校要每月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新增或减少资助学生信息,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异动信息及时调整资助名单。五是核实资助人数。每学期资助资金发放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以资助、职成、监察、财务、督导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到中职学校核实资助人数,按照核实后的资助人数,提请财政部门发放资助资金。
    3、全面推行中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资助卡及代取国家助学金。
    4、严格涉农专业免学费资金管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涉农专业和免学费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涉农专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免学费补助。学校开办涉农专业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同时提交涉农专业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数,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已注册涉农专业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5、加强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抽查。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后,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到学校抽查资金发放情况,重点检查资助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投诉举报受理的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1、加强联合办学和分校、校外教学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联合办学;市州内开展联合办学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州开展联合办学的,由合作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籍随人走”,即学生学籍按实际就读的学校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分校或教学点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经设立的但未经报批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报批。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2、规范教学计划和实习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工作,开设规定的课程,落实教学环节,完成考试考核,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实训课时总量。在完成三分之二教学计划任务后,方可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校外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一年级学生不得安排校外定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不得少于一年。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情况开展常规检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建立教学抽考制度。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情况,每学年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文化基础课或基本技能的抽考制度。抽考情况作为学籍核查、教学质量检查、毕业证发放的重要依据。
    4、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制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学校开设新专业、项目申报与重点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将加强中职学籍管理及资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制度,明确管理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工作岗位,落实到个人。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门的学籍和资助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的真实、准确、规范、及时。各学校学籍、资助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在学籍管理、资助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存在问题的中等职业学校,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不严格,造成学籍信息和资助发放不准确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虚报学籍,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对虚报学籍,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经费问题特别严重的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受过警告以上处罚的中等职业学校,取消其国家和省级重点评审、项目申报资格两年。
    对中职学籍及资助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其国家和省级重点评审、项目申报的指标。
    3、加强检查监督。省教育厅将各市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及资助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成中职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督查组,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情况好的市州,省教育厅将在有关项目和经费安排上重点倾斜;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于10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联系人:赵国新,电话:027-87328019,邮箱:
hb87328019@126.com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表( 年 季).doc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月报表.doc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月报表.doc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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